2020/1/8
本次修订草案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针对互联网经济的新特点,草案拟规定: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信息,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根据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起施行,至今已超过11年,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规定,提出“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实生活当中,确实存在有些互联网超级大平台利用垄断优势打压中小竞争同行的情况,并可能由此严重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和隐私权,草案中写入对互联网相关问题的原则性规定,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互联网经济对反垄断法提出新要求
互联网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提出了新要求与新挑战。
刘俊海表示,2008年时,互联网经济还没有像今天这样蓬勃发展,也没有出现当前存在的某些“野蛮生长”的弊端。在当时条件下,反垄断法更多还是针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以及公用企业,包括电信等领域。
“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本来是中性的,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刘俊海表示,但如果滥用,就可能堕落为“魔鬼”,善用就上升为“天使”,问题在于有些大企业掌握了新技术以后,很难慎独自律,反而出现了一些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行为。比如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问题、视频网站在用户办理会员后依然播放广告等。
刘俊海指出,互联网经济出现以后,出现了传统反垄断法没有预料到的特殊情况。“一方面要坚决反对‘白马非马’论,不能说互联网经济滥用垄断优势,法律就管不着。另一方面,互联网经济的确有特殊性,原先的法律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所以新的《征求意见稿》就应当与时俱进,把各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网打尽。”他说。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除普遍适用的依据外,增加了“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的条款。
对此,刘俊海表示,上述因素正是互联网经济最核心的特征及盈利方式。例如,有些互联网平台需要将用户的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信息捆绑起来使用,对用户来说具有锁定效应。
新增“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禁止条款
对比现行的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禁止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
一直以来,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问题时有发生,也被监管部门重点打击。
例如,2018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立案调查冰醋酸原料药垄断案,查明3家涉案企业达成并实施了提高冰醋酸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当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3家企业作出处罚,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283万元。
刘俊海告诉记者,在现实中,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有时可能表现为行业协会帮助企业达成垄断协议。
他举例说,在有些行业协会里,头部企业话语权较大,直接以企业的名义来搞垄断协议太过招摇,所以往往会换个方式,以协会的名义,美其名曰搞行业自律,披着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外衣,目的是要提高行业的经济效益,实际上还是行垄断之实。
“这种做法不是起到一个鼓励竞争的作用,而是限制了竞争,限制中、小竞争企业进入市场,甚至打压其他企业。”刘俊海表示,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希望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透明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办理,更多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以及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意见、学者的意见等,打造一个多赢共享的、包容普惠、风清气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生态。
“鼓励竞争、打破垄断,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必由之路,竞争才是市场经济活力之源。”刘俊海说。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