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4/20
在“李鬼”碰“李逵”的侵权案件中,正义一方的权利会被保护和伸张,只是时间上或早或迟。巧合的是,在4月初,两则“李逵”怼“李鬼”的案件同时有了最新进展。
在这两起维权案件中,一则是旷日持久、前后历时近8年的中美乔丹商标案,飞人迈克尔·乔丹终于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打赢了“AIR JORDAN”的商标保卫战;另一则就是去年7月曝光的商业信息查询领域第一案——“天眼查”起诉“企查查”不正当竞争案,该案的进展同样站在了处于维权的“天眼查”一方。
处于风口之上的商业信息查询行业,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2019年9月,因认为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企查查”在经营中使用其拥有在先权益的“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 (下称“三查”)广告语及类似用语,“天眼查”的运营者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将朗动公司诉至法院。
4月8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查查”)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裁定,以禁令的形式明确要求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查查”产品及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使用“三查”广告语,以及容易引起混淆误认的类似用语。
至此,长达将近一年的“三查”广告语纠纷暂时告一段落,“企查查”必须遵照法院禁令要求,下架包括各搜索引擎、应用商店、地铁和电梯广告在内的各种宣传渠道下的侵权“三查”广告,而“天眼查”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护好自己的用户,减少用户被“劫持”、“拐走”现象的发生。
禁令企查查使用“三查”广告语
成为法院裁决类似案件重要案例
根据北京海淀法院官方通报,“天眼查”广告语“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我们在梳理这份法院禁令内容后,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理由:
首先,“三查”广告语属于可为“天眼查”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应受法律保护;其次,“企查查”与“天眼查”为同行业竞争者,“企查查”在宣传产品及服务时非但未进行避让,反而使用相同以及类似用语;再次,结合“企查查”被申请行为的持续情况,以及在听证过程中明确不予停止部分行为等因素,如不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将导致“天眼查”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最后,“三查”广告语或类似用语并非公共领域或有限表达,禁止“企查查”使用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起案件中,“企查查”抗辩称“三查”系描述产品和服务功能的有限表达,双方广告画面完全不同,不会使用户产生混淆等。对此,法院也有明确意见认为,广告是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宣传推广产品或服务、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径,对于经营者所独创的简洁凝练、明白易懂、朗朗上口并能体现其产品特色的广告语,经过其使用宣传而获得显著性特征,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广告语识别产品来源时,该广告语可以成为指代产品来源的商业标识,相应市场主体对该广告语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记者从法律界相关人士处了解到,本起案件在正式判决前出具禁令,能有效防止“企查查”对“天眼查”相关侵害行为的进一步扩大,也说明了侵害在审理期间持续进行,较为恶劣。同时,这位法律界人士还表示,根据这份禁令,除了“三查”广告语之外,“企查查”在宣传中使用与“三查”近似的广告语也不可以,比如调整“三查”之间的语序,或者替换其中词汇将“查公司”改为“查企业”等。
除此之外,海淀法院的官方公众号还表示,本案诉讼禁令的作出明确了特定广告语作为商业标识的可保护性,及时遏制了擅自使用他人广告语的不当行为,有利于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未来也将成为类似案件的重要案例。
市场份额大幅领先遭至侵权
“天眼查”整体损失或超亿元
回顾商业信息查询的市场发现,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等一众产品均成立于2014年。
2017年底,“天眼查”开启商业化之后,当年就实现了盈利,并于2017年3月获得了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等五大部委共同设立的国家发展基金领投的1.3亿元A轮融资。2019年4月,央行重启征信备案,“天眼查”成为首批获得资质的三家企业之一。随后,“天眼查”又获得华为手机预装“超级APP”身份,从一开始P30全线扩展到Mate系列和P系列全线,意味着“天眼查”正在逐步加快发展脚步。
在一些商信查询领域的工作人员看来,“企查查”之所以铤而走险,使用“搭便车”的方法抢夺用户和流量,其实源自于其与“天眼查”逐渐拉大的市场份额差距。
据QuestMobile数据显示,“天眼查”活跃用户量保持在千万级水平,并长期是“企查查”3倍以上。即使是2020年春节低谷期,“天眼查”月活用户为865万,是“企查查”的3.63倍。就在春节前,“天眼查”的月活用户甚至比企查查多了820万。
“天眼查”相关负责人介绍,“三查”广告语是其核心功能,自2017年3月起就启用,是公司动用巨大人力、物力的结果,已经在全国各大城市线下、线上等多个渠道进行了大范围宣传,至2019年6月已累计花费超两亿元。
而记者发现,在起诉书中,“天眼查”提交给法院的有据可查的损失超过500万元(截至2019年7月)。而业界推测,自起诉以来10个月时间里,“企查查”的广告依旧随处可见,“天眼查”整体损失或超亿元。这也是北京海淀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的原因,即通告中提到的“朗动公司(“企查查”)被申请行为的持续情况,及在听证过程中明确不予停止部分行为等因素”。
“三查”广告语之争有法可依
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看来,此次“天眼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诸法律,似乎更像是一场“尊严之战”,是被对手步步抄袭而忍无可忍的反击。
不过,“天眼查”并未局限于“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而是随着业务场景的不断深化,围绕“商业安全”将“开公司”相关企业服务纳入平台,目前其广告语也随之升级为“查公司,开公司,就用天眼查”。可以看出,“天眼查”围绕公开数据和商业安全深挖企业经营需求,构建“天眼查生态”,为自身生存和发展打造了极高的竞争壁垒。
一位“天眼查”的投资人对记者表示,“‘天眼查’无论从商业模式还是从市场策略、广告创意上其实都是很有章法的,因为它有自己的套路、而且发展很快,别人是学不来的。”
针对类似“天眼查”遭遇到的侵权案件,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专利代理人于国强建议,如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保护自己投入巨资打造出来的知名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并且发现同业竞争者在“搭便车”,则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采用“组合拳”的方式来重点加以保护。
“比如,在对外宣传的过程中,将有特定含义的、有显著识别效果的一些宣传内容,特别是带有一定智力成分和独特价值的内容通过著作权、专利权等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如果无法通过登记、宣示等方式加以保护的话,通过注册商标等方式来进行保护也不失为一个较好的保护方式。同时,对于尚未申请商标的知名品牌或标识,也可以借鉴‘天眼查’在本案中的维权角度,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进行维权。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归根结底都需要企业和企业的管理人员有危机意识和全局观念,在相关内容或情况发生之初就有保护的意识和跟进的保护动作。”
于国强认为,本次法院作出禁令已经可以说明法院对于被告企查查的相关行为的定性作出了方向性的认定,“接下来如果原告天眼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和突出已经固定的优势,并有针对性地从诉讼的角度来提供证据和辩论意见的话,被告企查查的涉案行为将被认定为严重的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了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具体而言,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事实上,本次法院及时宣布支持天眼查、对企查查实施诉讼禁令,再次表达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净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明确了特定广告语作为商业标识的可保护性,对于用心做品牌、做产品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积极利好的信号。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