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百度搜索上海中正人和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关键词找到我们!

财税动态

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9月1日施行 地方授权事项全部完成 征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8/31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按照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完成了地方授权事项工作,明确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减免优惠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范围。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陆续发布公告,明确相关服务与征管事项,同时完成了表证单书和征管信息系统的调整工作。这意味着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税率平移:地方授权事项彰显立法原则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两部税法均对地方授权事项作出规定。

契税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情形进行减免优惠。地方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记者梳理各地授权事项决定后发现,对于契税适用税率,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即3%;湖南省确定为4%;河北、辽宁、河南3个省确定了3%和4%两档税率,其中河北和辽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河南对住房权属转移适用3%税率。

“总体来看,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全国多数地区在税法施行后保持税率平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省略有下调。”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确定税率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体现了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原则,而降低现行税率,是为了落实减税降费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记者了解到,据测算,湖北省将契税税率由4%下调至3%,此举预计可为全省市场主体每年释放政策红利近40亿元。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的,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陆续发布通知,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范围。

“在纳税人所在地方面赋予地方更灵活的管理权限,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一个重要特点。”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基本税制要素全国统一的基础上,各地结合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管实际,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具体范围,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优化申报:征管准备聚焦办税便利化

 

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在即,税务部门征管准备工作进展如何?有何特点?

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税法配套操作文件,调整了相关表证单书和征管信息系统,征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们按照税法要求,聚焦办税便利化,完善和优化了征管和服务内容。”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简并申报环节。契税法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并统一明确了期限。税务总局据此调整了纳税申报表和征管信息系统,增加了填报办证日期的选项,在规范业务办理的同时,主动简化其他表单选项,涉及税目的选项由原来的25个删减为12个,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整合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税务总局于今年8月1日起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进一步提升纳税便利度。

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在《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中要求,纳税人办理契税过程中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

各地税务部门也在紧锣密鼓地为两部税法施行做足准备。青海省税务系统组织征管一线税务干部进行培训,确保税务干部熟练掌握征管规定。安徽省税务局通过办税服务厅、税收宣传公告栏等平台,向纳税人详细介绍新税法与原暂行条例的变化和区别。宁波市税务局安排业务骨干对关键流程环节进行针对性测试,对申报压力和各类突发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税法顺利施行。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深化税务“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持续做好契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管和服务工作,为广大纳税人打造更优质的税收营商环境,确保两部税法规定落实落地,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1年8月30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21-60441218 / 185-1659-8506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