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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冯晔 毛江东)2022年3月9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经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各方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2021年9月29日,被告王某驾驶汽车在九江市滨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船管处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郑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经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郑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某到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做了检查。原告郑某驾驶的出租车于2021年10月11日被送至某汽车售后部进行维修,于2021年11月5日维修完成交付使用。因被告王某和原告郑某对相关人身损害以及车辆营运损失,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郑某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郑某对其人身损害提出赔偿请求,属合理诉请,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对原告郑某此项诉请不予支持。对原告郑某提出的营运损失问题,由于原告陈述车辆在维修期间,其未交租赁费,自述其仅承租白天,晚上由其他人租赁。原告郑某认为,该车辆因维修造成了出租收益损失,主张被告王某赔偿该项费用,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对营运损失,也未能提交证据,因此,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出租车因维修而停运37天造成的经济损失客观存在,被告应予赔偿。二审法官经过询问,查明原告郑某在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赁费,已交至实际车主,结合原告郑某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情况和市场行情,被告王某也表示,愿意赔偿原告郑某的车辆停运损失。在二审法官的努力下,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名确认,案件审结时间仅为6天,且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该案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以来,该院首次适用二审独任制度的案件。该案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法官通过查明案情,了解各方调解意愿,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名确认,案件审结时间仅为6天且当场履行完毕。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提起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规定。二审独任制是繁简分流改革的一项突破举措,旨在优化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效,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消除社会矛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22年3月11日 来源:中国法院网